27 April 2009

《大专法令》修订版符合民意吗?

作者/杨培根 Mar 06, 2009 06:04:59 pm

载自:独立新闻在线

【培根说法/杨培根】《1971年的大专法令》实施至今将近38年,期间曾数度修改过,但都差强人意,并未解除大专生的隐忧。

《大专法令》全名是《1971年大学与大专学院法令》(Universities and University Colleges Act 1971,简称为“UUCA”,马来文称则简为“AUKU”)。为了方便起见,中文简称为《大专法令》。
今年政府通过了另一项修订法令――《2009年大专(修订)法令》,且在《宪报》公布了。这项修订法令,究竟修改了哪些重要条款?这次的修订是否真能符合民意,尤其是大专生的意愿呢?是不是恢复了他们的宪赋权利呢?
现在就让我们看看修改过的条款及其含意与影响。表面上看來,这项修订法令是为了增加学生的合法权利,学生可能得到更好的程序方面的保护,享有更有利的大学生活条件。
(一)恢复大专生结社自由权?
在修订版里,大学生的结社自由权并没有得太大改善,只是少许不关紧要的改善。修订后,大学生可以参加校外某些社团和社交组织的活动,如青年组织的活动,但这只是有限的结社自由权。
以 往,法令对大专生管治得很严厉,不准他们参加校外任何社团或组织的活动。如果要参加,必须事先得到校方批准。法令修订后,大学生不必事先申请校方批准;不 过,这不等于说政府创办的大专学院的学生,可以自由参加所有社团或组织,因为修订法令还施加严厉的限制:不得参加政党、不得参加政府立法宣布为非法的组 织、不得参加政府认为“不适合”大学生参加的组织。在这方面,高等教育部长有权规定或宣布,哪些社团或组织不适合参加〔见第15(5)条〕。
这项限制大学生结社自由的规定,是不合理的,政府还是把已成年的大专生当作还未成熟的中学生看待。一个成年的普通年轻人,可以自由参加任何政党。18岁的年轻人不但可以参加政党,还可以参加大选;胜选的话,还可以当上国、州议员。至少理论上而言,法律沒有施加什么限制。
在其他民主国家,大学不管治已成年的学生生活,一切都由学生自主。反观我国大学生却被剥夺了参政的权利。这是说不过去的,难道大专生参政对当权者不利?
部 长有限制大专生结社自由的权力后,政府各大专学院的学生事务部就再也沒有权力管制大专生的结社自由权利了。法律规定,部长还未宣布任何社团或组织,“不适 合”大专生参加以前,必须征询大学管理局的意见。这等于说,校方还是有权参与決定,哪些社团或组织“不适合”大专生参加。各大学对哪些是“不适合”的团 体,必须有统一看法。
(二)学术问题的交流
为 了表示不完全限制大专生参政,修订法令提出,在学术问题上,大专生可以和政党交流。这种条款肯定将产生“灰色地带”,究竟什么是学术问题,什么是政治问 题,并不容易分得一清二楚,不存在“楚河汉界”那样的区分。这么一來,一切都将由部长和校方定夺了,大专生必须多费唇舌,据理力争。   
对大学研究生有利的一点是,他们现在可以参加校园里的选举和投票,可能成为学生领袖。 
校长中止或解散学生组织的权力稍微削弱了,因为决定中止或解散任何学生组织以前,校长必须先举行听证会,听听学生的辩解。校长的裁定不是绝对的,学生可以就他的判定向部长上诉。 
(三)有限的言论自由
学 生现在可以向报界发表他们对学术问题的看法,但必须局限在各自的学术研究范围。在学术研究场合,他们可以提出评语或批判,但不属于他研究范围的学术问题, 就不能向报界发言了。这样的规定,似乎是狭隘些。学术问题,不一定是专家才能发表意见。作何人,只要他对某个学术问题,自行研究而有心得,就应该有权向报 界发表他的看法。然后由众人去判断,他的论点是否正确。  
学 生可以在讲座会上和专题研讨会上自由发言。这本來就是大学生应有的权利,以往被剥夺了,现在算是恢复了这项权利。不过,这项自由发言的权利还是要受到限制 的。这是因为,在政党、非法团体和“不适合”参加的组织所举办的讲座会上,学生们不准自由发言。这三个“禁区”,对大专生的言论自由,设下很大的限制。         
  
当然,不管是在校园外,还是在校园內,大专生还得受到煽动法和诽谤法等法律的约束。 
(四)纪律处分取代刑罚处分
法令修订前,只要违反在大学內实施的法律,学生们就得面对刑罚处分。在修订法令下,这些刑罚处分已取消了,取而代之的是纪律处分。
在原有法令下,存在着违反法治精神的“有罪推定论”(即:还没经过审判,就先认定被告有罪)。还没判罪以前,就得面对刑事责任;一路來殖民地时代惯用的集体惩罚等,这些不合理的法律条款,也被废除了(见已废除的第15B和15C条)。这些条款,本來就不应该存在,因为那是违反法治精神的。
(五)受教育的基本权利
法 令修订前,在预防性法律(如《內安法令》或《限制居留法令》等)下被扣留的大专生,将会面对自动被开除校籍的恶运。这项剥夺大专生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已恢 复了。法令修订后,大专生在扣留期间,可申请在扣留营內,参加大学考试。不过,这项参加考试的权利,还必须事先得到部长和校方的批准。
如 果一名学生被控上法庭,但法官判他无罪释放;或者,他被判有罪坐牢,但他服刑已期满;或者,他在扣留令下被释放,那么,在这些情況下,他有权要求回到大学 里去继续念书,完成他的大学课程。他被关押或扣留的那段时间,不算在校方规定的,完成学业所需要的时间内。比方说,他的课程为期四年,他被关押或扣留的那 段时间(如:五年),不算在内,也就不影响他回校,继续完成他的学业。      
万一当局不允许他回到政府创办的大学里去念书,他可以转到私立大专院校去。他甚至可以转到另一间政府开办的大学去念书。不过,他必须事先得到部长的批准。
这就意味着,校方取消学生的大学文凭或大专文凭的权力,已削弱了。 不能再像以往那样,随意剥夺学生完成学业的权利。学生至少有多些法律程序上的保障。
(六)修改纪律程序
修订法令对学生面对纪律程序方面,作了一些修改。法令修订后,学生可以用口头方式陈情,或者,以书面方式陈情。也就是说,学生在面对纪律调查,为自己提出答辩或辩解时,可以口头陈情,或书面陈情。并且,还可以通过他的代表,为他辩护。
如果学生不服纪律委员会对他的判定,他可以向校方管理局上诉。以往,部长可当场即席驳回学生的上诉。部长的这项权利,现在己废除了。 
(七)废除自动中止或开除学籍
未修改前的法令规定,如果一名学生被提控以刑事罪, 或者被判罪名成立,或者,他在“预防性扣留法律”下被扣留,那么,他将自动中止学籍,或自动开除学籍。这项法律条款已废除了。  
法令修订后,校方決定中止或开除一名学生的学籍以前,必须考虑到,他所犯的罪行,是不是严重的,或者只是轻微的刑事罪。校方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是,他所犯的罪行,是否和学术性质无关。          
(八)学生进入校方管治局
法令修订后,大学管理局將设立“学生福利小组”。这个小组的成员中,有两名学生代表。大学评议会(SENATE)可以邀请一名学生,参与他们的讨论会。  
(九)结语:应废除《大专法令》
一 路来,政府对大专生的活动,常加以限制或管制。法令修订后,限制稍微有些放宽。但是,修订法令所作的修改,实际上,大部分集中在程序问题上。大专生的实质 权利,如:所有公民所应享有的结社自由权利,还是受到严重限制。他们不得参加政党,不得参政,如:不得为他们所喜欢的政党站台。更甚的是,不得参加政府主 观上认为“不适合的”团体或组织。
什么是“不适合的”团体或组织,全凭政府行政长官的主观判断。政府行政长官,出于对既得利益的考量,能不能公平,客观地決定:什么是“适合还是不适合”的团体或组织呢?这是一个未知数。   
显然,2009年的修订法令没完全恢复政府开办的大专院校的大专生结社自由的基本人权;因此,这次的修订法令,不能满足大专生的愿望,因为他们不能享有宪法所保障下的基本人权。
真正的一劳永逸的解決办法就是,废除不合理的《大专法令》。毕竟,《大专法令》是我国特定社会和政治环境下的产物,只能阻挠我国发展民主的进程。

01 April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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